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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手机号码:15996212410
邮箱地址:15651725913@qq.com
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执业律所:海靖予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浦口区)华创路68号景枫乐创中心B1栋12楼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从第一次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起,就是可以委托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通常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但辩护人还可以是其他人。刑事诉讼中谁可以委托辩护人?哪些人可以担任辩护人?哪些人不能担任辩护人?本文整理了相关的知识点,请大家阅读,希望能帮助大家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一、刑事诉讼中谁可以委托辩护人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
二、哪些人可以担任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律师。律师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律师资格,并且经过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虽然取得律师资格但未登记注册的,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另外,律师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同时该法第41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2条:除律师以外还有: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现役军人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聘请军队中的或者地方的律师作为辩护人。
外国人、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作为辩护人。
三、哪些人不能担任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下列人员不得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
1.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
6.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上述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律师法》第11条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律师法》第41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根据《法官法》第17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根据《检察官法》第20条,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哪些人可以担任辩护人,哪些人不能担任辩护人问题的解答,以及谁可以委托辩护人的介绍。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辩护人除律师以外,还有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由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候,指定的辩护人员就只能是律师。希望上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如有不明请咨询南京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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