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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量刑

诈骗犯全额退赃后可以减刑几年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诈骗犯罪案件的罪犯的量刑是根据涉案金额的多少来定的,诈骗犯主动退赃的,可以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轻处罚。那么,诈骗犯全额退赃后可以减刑几年?减刑限度条件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诈骗犯全额退赃后可以减刑几年

  主动退赃的,最多可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30%,但不低于法定的量刑幅度。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的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8条对退赃的减刑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二、减刑限度条件是什么

  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20142月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规定,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判死缓入狱后,减刑后的最低刑期将比原来延长5年,最低不少于22年。

  刑法之所以规定减刑的限度,主要是因为要确保刑法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刑法的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统一。尽管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对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实现会各有侧重,但不能为了单纯追求一个目的的实现而忽视甚至牺牲另一个目的的实现。带有奖励性质的减刑制度对于犯罪分子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早日消除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而实现刑法特殊预防的目的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如果减刑没有限度,只对罪犯执行很短的刑期,就必然会降低刑法额威慑力,削弱一般预防的效果;而且也会因刑法执行时间过短而不足以消除罪犯的主观不良企图,而最终难以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此外允许没有限度的减刑,也不利于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理解减刑的限度,应科学界定我国刑法典第78条规定中实际执行的刑期的含义。对此,理论界曾有不同的看法:有点的认为,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罪犯在监狱服刑改造额时间;有点的认为,实际执行的刑期,不仅包括在监狱服刑的时间,还包括判决前的羁押时间。

  以上就是关诈骗犯全额退赃后可以减刑几年,以及减刑限度条件的内容。综上所述,诈骗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应当赃款如数退还给受害者,主动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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