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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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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

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有哪些类型?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使犯罪的人受到刑事追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刑事犯罪案件都会受到刑事追诉,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会受到刑事制裁,检察机关有时候会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检察院会不予起诉呢?下面本律师将为你详细介绍检察院不起诉的相关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含义:   

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二是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这里实际包含了两种情形: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另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既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同时也属于免除刑罚条件的下述几种情况:

(1)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

(8)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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