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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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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经传唤而无不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而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必须出庭的,也没有缺席判决这一说。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到案是否中止审理呢?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犯罪嫌疑人不到案是否中止审理
刑事案件中止审理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止审理的情形是: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二、刑事案件能否缺席判决
对于刑事案件,必须被告人到庭参加审判,是不能缺席判决的。而民事案件有的不能缺席判决。《民诉意见》112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对于刑事案件,可以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不管是什么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
三、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以上就是关于犯罪嫌疑人不到案是否中止审理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看了上文的介绍之后,我们总结一句就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不到案应当区分不同原因,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中止审理。如果您还有其它疑问,请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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