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汪世龙 ,上海靖予霖(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南京市律师协会合... 详细>>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手机号码:15996212410
邮箱地址:15651725913@qq.com
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执业律所:海靖予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浦口区)华创路68号景枫乐创中心B1栋12楼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一般是指当事人借助别人的名义骗取对方签订合同,或者干脆就虚构了一个完全不存在的单位,与受骗人签订履行合同,导致合同对价无法兑现,使受骗人蒙受损失。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这里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银行存单等金融票据。而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一般是指虚假的造假的动产或不动产证明。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在与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要考察对方是否有实际履行合同,一般应对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等综合情况作出判断,最大限度来保证不被骗,这需要合同当事人认真审查。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这是除了上述四种情况之外,生活实践中存在的其他合同诈骗情形。比如说签订了虚假的合同,并以此来骗取所谓的中介费或者好处费等等,这都属于以其他方式骗取当事人的财物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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