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犯了诈骗罪被抓?电话咨询南京诈骗罪律师,高效解决!

您所在的位置: 南京诈骗罪律师 >立案与量刑

律师介绍

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汪世龙 ,上海靖予霖(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南京市律师协会合...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手机号码:15996212410

邮箱地址:15651725913@qq.com

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执业律所:海靖予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浦口区)华创路68号景枫乐创中心B1栋12楼

立案与量刑

诈骗案件中投资者前期的收益要不要返还

当今社会上的诈骗行为是层出不穷的,让人防不胜防,诈骗分子以投资作为噱头实施诈骗活动,前期往往会给投资者一定投资收益,投资者尝到甜头后才会加大投资,诈骗分子也就能够非法占有更多的金钱。诈骗案件中投资者前期的收益要不要返还?

  一、诈骗案件中投资者前期的收益要不要返还

  在诈骗案件是,投资者利用诈骗取得的钱进行投资的,投资取得是收益也是非法所得,一律要进行追缴退赔,所以需要返还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三、诈骗罪立案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诈骗案件中投资者前期的收益要不要返还问题的解答,同时还介绍了相关法律依据及诈骗罪立案标准的内容,希望本篇文章能够帮助大家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不妨咨询在线律师,有诉讼需求,也可以委托律师来帮助您。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联系我们

159-9621-2410

Address: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浦口区)华创路68号景枫乐创中心B1栋12楼